对未在旅游区内设置说明牌、指示牌、安全提示牌、界线标志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处罚 | |||
权力类别 | 行政处罚 | 权力编码 | 102 |
权力名称 | 对未在旅游区内设置说明牌、指示牌、安全提示牌、界线标志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处罚 | ||
设定依据 | 【地方性法规】《包头市旅游条例》(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)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,未在旅游区内设置说明牌、指示牌、安全提示牌、界线标志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四十六条 旅游区内,应当设置说明牌、指示牌、安全提示牌以及界线标志,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。 | ||
责任主体 | 包头市旅发委 | 监督电话 | 0472-5618851 |
具体实施机构 | 包头市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 | ||
责任事项 |
1、立案和调查责任: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;属于本部门管辖的;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,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。案件情况复杂的,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,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。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,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。 2、告知和听证责任: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权利。符合听证规定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。 3、审查和决定责任: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、听证后,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,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,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。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,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。 4、送达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。 5、执行责任: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,履行处罚决定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;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6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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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及依据 | 《包头市旅游条例》第六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 ||
备注 |